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
原 告 楊鄭金滿
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
吳榮庭律師
被 告 楊成蔚
楊成武
楊芬蘭
楊美智
楊金豐
楊龍二
陳李清子
阮文聰
阮文盟
阮名言
阮名宏
阮淑英
李文雄
李見銘
李秀琴
楊銘鴻(即楊殷富承受訴訟人)
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楊銘鴻為被告楊殷富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民事訴訟
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
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
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
其續行訴訟。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
第175條及第178條均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在鏜遺產,起訴後被告楊殷富
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死亡,繼承人為其子楊銘鴻,有本院調
取之戶籍資料可憑,是關於楊殷富之訴訟程序,自應由楊銘
鴻續行。惟原告或楊銘鴻迄未聲請承受訴訟,為利本件訴訟
程序之進行,爰依上開規定,依職權裁定命楊銘鴻為楊殷富
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