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
債 務 人 白雅婷
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,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,得依債務人之聲請
或依職權,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
數額、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,以裁定擴張不屬於
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甲○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
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上開裁定附卷足憑。查債務人為重度身
心障礙者,收入不高,尚須扶養一未成年子女,需按月領取
生活補助、津貼方能度日,是其生活拮据且如附表所示經本
院清算登記之存款不足其本身暨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
一個月之數額,爰依上開規定,斟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、清
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、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一切
情事,將債務人如附表所列之財產,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
之財產範圍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
附表: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
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產內容 財產價值 備註 1 存款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0.37 美元 依4/18牌告匯率約折合新台幣6,583元 帳號:00000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