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2年度,76號
SLDV,112,司執消債清,76,202504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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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
債 務 人 胡淑菁



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(法扶律師)
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羅明智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代 理 人 張智賢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姍姍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最後分配完結時,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,業已作成分配表
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
案。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暨領
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
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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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