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1年度,82號
SLDV,111,重訴,82,202504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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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
原 告 莊凱進
高翠黛
許淑芬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
複 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
被 告 陳永謙陳國帥





林謚發(即林俊誠

沈咨凡



李孟烽

洪冠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
 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 
二、本院前以另案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6號、
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3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
記等事件」,及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64
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請求撤銷信託行
為等事件」之訴訟結果,影響原告等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,
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,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
定命在上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,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
第504號裁定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裁定可稽,
並經調取各該案卷查閱在案,是原停止訴訟裁定應予撤銷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絮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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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