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原 告 黃于臻 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律師 潘天慶律師被 告 皇冠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林素琴訴訟代理人 羅聯芳 蔡沛庭 張振旺 被 告 陳慧麗 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日14時4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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