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1年度,529號
SLDV,111,重訴,529,2025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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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529號
原 告 黃于臻

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律師
潘天慶律師
被 告 皇冠不動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林素琴
訴訟代理人 羅聯芳
蔡沛庭
張振旺
被 告 陳慧麗
上被告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
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日14時40分,在本
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堯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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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皇冠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