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0年度,47號
SLDV,110,司執消債清,47,2025041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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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
債 務 人 高淑娜


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處分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
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同)第118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不
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
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
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
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13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,有該裁定附卷足憑(見本
院卷一第3頁)。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
3人,有本院同年9月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(見本
院卷一第112-1至112-2頁)。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,有如
附表所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
止分處所提供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,面積為90平方公尺,債
務人持有比率1/4,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57,200元(
見本院卷二第224頁),則債務人所持有該建物之現值為14,
300元。而上開建物3樓之拍定人郭大鈞林子皓願以57,200
元購買上開建物,考量該建物折舊年數已26年,為未辦第一
次所有權保存登記增建物,買受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
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,且隨時有被拆除之風險,不易變價
,及無須支付鑑定費用、測量費用、管理人報酬可保障債權
人之受償權益,將上開建物以上開價額售予郭大鈞林子皓
為處分方法,堪屬適當。本院於113年7月22日函詢各債權人
意見(見本院卷三第13頁),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加坡商艾星
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表示無意見,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表示同意,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聯
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
有限公司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誠第二資產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意見,債
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,斟酌本件清算
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,依首揭規定,不再召集本件債權
人會議,本院並已於113年7月23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
條所規定之書面,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
附表:
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 (新臺幣) 處分方法 備註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4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(權利範圍1/4) 14,300元 以57,200元售予郭大鈞林子皓,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。 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所提供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,面積為90平方公尺,課稅現值為57,2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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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