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藥事法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408號
SLDM,114,訴,408,2025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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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08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裕昌



選任辯護人 宋志衡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4年度偵續
字第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裕昌係址設桃園縣○鎮市○○0路00○0號
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科達公司)之負責人,負
責該公司藥原料之進口、管理及生產品質控制,為從事業務
之人。被告本應注意中藥材如廣防己、青木香、木通、馬兜
鈴等皆為馬兜鈴科之植物,含有馬兜鈴酸,如以之作成藥物
長期服用,將造成腎臟病變導致腎衰竭,又科達公司向行政
衛生署申請製造之「龍膽瀉肝湯」成分中並未包含木通之
成分,且依其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
,自民國85年間起,未做好品質管理,於生產龍膽瀉肝湯之
過程中,誤將木通等含有馬兜鈴酸之中藥材加入生產原料
,製造與上開藥品許可證成分不符之偽藥,並使該偽藥流入
市面販售。告訴人王韻凱係特考及格之中醫師,因患有B型
肝炎及高血脂膽固醇、口苦等症狀,遂自民國85年11月14日
起,自行開立由科達公司生產銷售之「龍膽瀉肝湯」散劑及
錠劑服用,迄91年7月16日,因身體嚴重不適,遂至新光吳
火獅紀念醫院診治,檢驗結果發現告訴人因長期服用含馬兜
鈴酸之中藥草引發腎臟病變,腎臟功能嚴重衰竭,併發尿毒
症。嗣經告訴人將前開購自科達公司之「龍膽瀉肝湯」,分
別送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
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,始發覺科達公司生產
之「龍膽瀉肝湯」成分中,含有長期服用會導致腎衰竭之高
劑量馬兜鈴酸。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、第1項之
過失製造偽藥罪嫌及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
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陳裕昌因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於96
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,於96年11月14日繫屬本院,惟
被告因罹患疾病不能到庭,經本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6年度
訴字第1134號裁定停止審判,而被告已於114年2月28日死亡
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(見本院
卷第5頁)。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
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佩真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舒婷
       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淳翔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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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