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336號
SLDM,114,訴,336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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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素玲



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57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ガ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黃素玲因偽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容萱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易庭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8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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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