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36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素玲
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57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ガ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黃素玲因偽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