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62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添富
選任辯護人 郭旆慈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
度偵字第224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楊添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
程序起訴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
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鄭可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