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字,114年度,445號
SLDM,114,審附民,445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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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45號
原 告 傅詩芸
被 告 張瑞祥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審訴字第74號、114
年度審簡字第469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傅詩芸對被告張瑞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
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又禎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憶姵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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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