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CHAN KAR LOK(中文姓名:鄒家樂)
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
黃志興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55
71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
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茲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被告CHAN KAR LOK(中文姓名:鄒家樂)因詐欺等案件
,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,惟因本案尚有應
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