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14年度,609號
SLDM,114,審易,609,2025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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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易字第609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文河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2457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文河於民國113年4月26日10時26分許
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統一超商汐忠門市內,見被害人
陳阿貴將提袋1個(Hello Kitty圖樣,內有三星品牌手機、
白色護目鏡、雨傘、鑰匙、統一超商咖啡券、優酪乳券、統
一超商現金卡,共價值新臺幣16,340元)暫放於超商用餐區
椅子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徒手竊
取上開提袋含其內之財物,得手後離去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
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,被告於114年3月15日死亡,
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件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,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佳穎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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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