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14年度,490號
SLDM,114,審易,490,20250411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易字第490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亞民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黃亞民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刑事第十庭  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采薇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1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