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23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汪逸謦
許銀洲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157號、113年度偵字第1499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簡式審判程
序之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理 由
一、本案被告汪逸謦、許銀洲(下合稱被告2人,分稱其姓名)
因過失傷害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裁定進行簡
式審判程序,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惟因被告2人業與告
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已達成和解,告訴人並撤回告訴,爰再開
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、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