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(智慧財產案件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4年度,38號
SLDM,114,單聲沒,38,2025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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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宜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3年度偵字第251號),聲
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執聲字第4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謝宜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業經臺灣士
林地方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
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並於民國114年3月27日緩起訴期間
屆滿未經撤銷。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鑑定結果均為侵
害商標權之物品,因屬專科沒收之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
項、商標法第98條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再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
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復為商標
法第98條所明定。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,既為刑法絕對義
務沒收之物,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,
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。
三、經查:
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2
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51號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檢
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上
職議字第111號駁回再議確定,緩起訴期間自113年3月28日
起至114年3月27日止,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前
揭緩起訴處分書、駁回再議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
稽(見113年度偵字第251號卷【下稱偵字卷】第113至115頁
、第127頁、本院卷第7頁),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及
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緩字第40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,
此部分事實,應堪認定。 
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印有屬於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向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商標,經鑑
定結果均係仿冒該商標之物品,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
索系統查詢結果、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112年12月4
日鑑定證明書、本院112年聲搜字1248號搜索票、臺中港務
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清單及
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(見偵字卷第30至31頁、第33至39頁、
第43頁、第85至89頁),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
物品,揆諸前揭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自應依商
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,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
定單獨宣告之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
之物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40
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婉綾
附表:
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仿冒「PORSCHE」商標圖樣之車用隙縫塞 19個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469號(見偵字卷第77頁) 2 仿冒「PORSCHE」商標圖樣之車用安全帶護肩 10個 3 仿冒「PORSCHE」商標字樣之車用置物盒 14個 4 仿冒「PORSCHE」商標圖樣之車用零錢盒 2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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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