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1號
SLDM,114,單禁沒,1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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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俊華

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3樓,已歿)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撤緩毒
偵續字第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290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
111年4月1日,以新北警刑三字0000000000刑事案件移送被
林俊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因被告已於113年9月
24日死亡,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檢
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。
惟查,該案中扣案之內含白色結晶袋共6包(驗餘總淨重4.0
875公克),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屬
違禁物,此有被告戶役政查詢結果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
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在
卷可憑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。
  
二、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
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。刑事
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住所設籍於臺北
市士林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
,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
,合先敘明。  
三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;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
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
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
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,得諭知沒收並銷
燬者,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,並
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、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,然若毒品本
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,無從析離,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
併沒收銷燬(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
)。
四、經查:
 ㈠被告林俊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士林地檢署
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、111年度偵字第27203號
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惟經士林地檢署以113年度撤緩字第139
號撤銷緩起訴處分,因其已於113年9月24日死亡,再經士林
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
定等情,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、撤銷緩起訴處分書、不起訴
處分書、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
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供參
 ㈡又前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請鑑驗,均檢出第
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
查,足證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屬違禁物,依前開規定,
應予宣告沒收銷燬。又盛裝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
分之包裝袋,併同扣案沖洗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
命成分之塑膠袋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應依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是聲請
人之聲請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該毒品送鑑用罄之
部分,既已滅失,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君儀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附表:
編號 扣押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(含袋)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(新北地檢111毒偵2975卷第60頁)。 ②毛重2.3917公克,淨重1.9810公克,取0.0016公克化驗,驗餘淨重1.9794公克。 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(GC/MS)法成分鑑驗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(含袋)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(新北地檢111毒偵2975卷第60頁)。 ②毛重1.5864公克,淨重1.1429公克,取0.0028公克化驗,驗餘淨重1.1401公克。 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(GC/MS)法成分鑑驗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(含袋)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(新北地檢111毒偵2975卷第60頁反面)。 ②毛重1.4371公克,淨重0.9699公克,取0.0019公克化驗,驗餘淨重0.9680公克。 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(GC/MS)法成分鑑驗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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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