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
原 告 林建雄
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
被 告 吳柏翰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,本
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(如附件)
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吳柏翰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,業經本院以114年
度交易字第7號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前開規定,原告提起之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自應予駁回;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
依據,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