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
原 告 盧育炘
被 告 江永信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(如附
件)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
第40號判決無罪,依照上開規定,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
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依據,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李旻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