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4年度,11號
SLDM,114,交易,11,20250417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煒展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6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黃煒展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
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哲瑋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柔彤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