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煒展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6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黃煒展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
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