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977號
原 告 郭信宏
被 告 張簡千鈺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1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
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無罪在案,依照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。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,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,一併駁回之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