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046號
SLDM,113,附民,1046,202504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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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046號
原 告 張振成

被 告 鐘志宇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訟訴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 實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,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鐘志宇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,就原告部分
(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部分)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
前開規定,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自應予駁回,其假執
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舒婷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靖涵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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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