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3號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覃康定
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周海積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提
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