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2203號
TPDV,105,訴,2203,2017081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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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203號
被   告
即反訴原告 覃康定
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周海積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提
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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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