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原訴字第96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宜毅
楊松龍
吳嘉峰
魏瓊苓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8
394、17543號),經本院評議後,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
程序並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5月27日下午2時20分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
之,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第6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96號案件,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2
4日上午9時20分宣判,但因同案被告丘以諾、王翔佑、陳家
宏、謝作謙、陳炫智等人借提因素,分別於114年3月13日、
同年月27日、同年4月17日始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5月
27日宣判,為免判決歧異,認本案被告葉宜毅、楊松龍、吳
嘉峰、魏瓊苓宜延後宣判,與同案被告丘以諾、王翔佑、陳
家宏、謝作謙、陳炫智等人同時宣判為允當。又審酌本案證
據已調查完畢,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勞
費,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,延展
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