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04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朱軒豪
選任辯護人 宋正一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龍翔霖
蔡耿豪
蔡宏堉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少連偵字
第1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所為甲○○、丁○○、丙○○、乙○○被
訴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,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、丁○○、丙○○、乙○○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,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,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
程序審判之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