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8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仁福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55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仁福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本件被告陳仁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
訴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公共
危險部分,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至被告所涉過
失傷害部分,因告訴人謝家馨撤回告訴,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
決)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