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訴字,113年度,108號
SLDM,113,審交訴,108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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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8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仁福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55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陳仁福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本件被告陳仁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
訴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公共
危險部分,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至被告所涉過
失傷害部分,因告訴人謝家馨撤回告訴,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
決)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古御詩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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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