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易字,113年度,911號
SLDM,113,審交易,911,2025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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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1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世東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24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乙○○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謂:緣同案被告丁○○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22時5
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,沿臺北市士
林區福林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自祥街口
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氣晴、
夜間有照明光線、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亦無障礙物、視距良
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,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,貿然往左轉
,適有被告乙○○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搭
載告訴人即少年江O霓(00年0月生,未滿18歲,姓名詳卷
,自同路段、對向行駛至肇事地點,被告乙○○本應注意行經
閃光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,而依上開當時情形,無不能注
意之情,竟疏未注意,未減速而貿然直行,同案被告丁○○車
輛左前車頭碰撞被告乙○○機車左側車身,致被告乙○○、告訴
人均人車倒地,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、左
側大腿撕裂傷等傷害(同案被告丁○○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
,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)。因認被告乙○○涉有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
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告訴人甲○ 告訴
被告乙○○過失傷害部分,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,此有本院公務
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,依上規定,就被告乙
○○被訴部分即應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
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丙○○提起公訴,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壹萱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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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