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9年度,461號
SLDM,109,附民,461,202504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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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9年度附民字第461號
原 告 陳錦慧
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
複 代理人 蔡承育律師
被 告 劉楷文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、29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
例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、29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
例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查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東益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琬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可歆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 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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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