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6號
原 告 李富明
訴訟代理人 許伶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正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全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
後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5,53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萬5,017元,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2萬4,783元後,
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,倘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顏培容
附表(新臺幣/民國;元以下四捨五入)
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99萬元 利息 199萬元 114年1月26日 114年3月23日 (57/365) 5% 1萬5,538.36元 1萬5,538.36元 合計 200萬5,53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