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46號
KLDV,114,補,346,2025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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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46號
原 告 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

法定代理人 林文中


被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81,291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5,9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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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