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34號
KLDV,114,補,334,2025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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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34號
原 告 鄭美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05,
8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5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
130元,扣除告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7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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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