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23號
KLDV,114,補,323,20250417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3號
原 告 張志浩

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
劉大慶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德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件
,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,妥適修繕維護公
寓大廈之共用外牆,導致原告所有之「基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○
0號13樓」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漏水,原告為此受有財產及非
財產上之損害,乃起訴求為判命被告修繕公寓大廈之共用外牆至
系爭房屋達不漏水之狀態(下稱修繕至不漏水)、賠償原告精神
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
法定遲延利息;然而,原告並未查報「修繕至不漏水之標的價額
」,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七日內,補正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(原告應先查報
本件「修繕至不漏水」之所需費用,並提出鑑定報告或估價單為
證【應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】,暫時以此修復費用,
作為「修繕至不漏水」之訴訟標的價額,加計聲明求為判命給付
賠償之100,000元,其總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),再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
(請自行扣減已繳金額4,500元),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則應
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以20,805元扣減已繳金額4,500元
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差額16,305元(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「尚待
鑑定以後再行追加之金額」,則應俟原告特定追加數額以後,再
行依法核算並命補繳其裁判費差額)。倘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第二法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沈秉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