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10號
KLDV,114,補,310,2025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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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10號
原 告 李子龍
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
楊承叡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銘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16,11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6,30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羅惠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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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