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08號
原 告 周承緯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周貴蓮、方周貴美、周正吉、周正茂、周正之
間返還不動產事件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10日內,查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併提出
鑑定價格報告書、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客觀
價值之資料(不包括房屋或土地課稅現值),暫以上開交易價額
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
,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則應
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20,805元,倘逾期未補正,
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謝佩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