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80號
KLDV,114,補,280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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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0號
原 告 何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杜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
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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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