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5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素伶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7,289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0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洪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