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違約金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7號
KLDV,114,補,147,2025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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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7號
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

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
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直域建築師事務所謝宜家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,410,3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5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洪儀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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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