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43號
KLDV,114,消債更,43,20250425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
聲 請 人 周汶璇

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
件到院,並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
幣2,87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;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
定。又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,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
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
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、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。
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後段規定,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
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,法院應駁回更生
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未據繳納聲請費1,000元暨檢附
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,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消債
條例第44條規定,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
並補充陳述、證據之必要。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 期未提出,即駁回其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 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林煜庭            
附件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2,870元,即按債務人及暫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、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,且



扣除聲請費1,000元【計算式:〈(1+8)×10份×43元〉-1,000元 =2,870元】;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 人。
二、請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(如有民間債務人,應陳報並提 出正確金額、債權人真實姓名及正確地址、債務證明)。三、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。並說明受 扶養人除聲請人外,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(如配偶、子女、 孫子女),如有,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。四、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收入、名下財產及其價值 ,並提出聲請前2年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、最新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明文件(收入【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、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、薪資單 或綜合所得稅財產總歸戶資料】、不動產【應提出登記謄本 ,陳報現在之價值】、動產【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 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,並陳報現在之價值;如有信用合作社 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】、保險契約【如有勞工保 險、全民健康保險、強制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(包含人壽險 、醫療險、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),請提出該保險 契約、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】及其他財產,應分別詳 細列載),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財產及收 入變動狀況。
五、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 、津貼?若有,其期間、金額為何,並請提出證明。六、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。七、聲請人曾達成協商後毀諾,故聲請人應具狀陳報聲請人成立 協商之清償方案?曾否依約繳款?繳款期數?各期所繳金額 ?何時未再按期繳納(毀諾時間)?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, 聲請人之收入、支出有無增減或異動?並應提出聲請人毀諾 前之「所有」還款證明資料、具狀說明本件毀諾(即未能履 行協商條件)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,並請提 出證明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