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8號
KLDV,114,救,8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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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8號
聲 請 人 林郁庭
林玹如



相 對 人 吳晨瑄
吳佳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,關於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
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
第2項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係指
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
之信用技能者而言。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
費用,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
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,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
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居住於新北市,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
之112年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,226元。而聲請人
林玹如平均月薪為29,107元,聲請人林郁庭平均月薪為30,8
40元,另聲請人林郁庭尚有一女需扶養,足見聲請人僅接近
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6,226元,顯屬窘於生活,且缺
乏經濟信用,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,又本件
與被告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。 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固提出清寒證明、薪資袋及戶籍謄
本為憑,惟前揭清寒證明顯係里長依聲請人申請而發給,並
未記載係以何種方式審核聲請人之資力狀況,而薪資袋亦僅
能證明聲請人現今收入暨來源,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現時窘
於生活,已無其他資力、且缺乏經濟信用,致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之事實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不應准
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
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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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