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兼 代理人 丙○○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丁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聲請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(下合稱
聲請人)之生父,相對人自聲請人幼時,因有外遇、酗酒行
為,甚少返家,從未扶養照顧聲請人,若有返家即毆打聲請
人及聲請人之母,而聲請人乙○○遭相對人毆打致一耳失聰,
聲請人丙○○亦曾遭相對人吊起以棍子毆打、抓起來摔,更毆
打致右腳跛腳,休養1月始得行走,聲請人甲○○並曾遭相對
人恐嚇稱:欲找人幹她及欲將她賣到妓女戶等語,聲請人之
母則係經常遭相對人毆打致全身瘀青,相對人甚曾持鐮刀砍
聲請人之母頭部,且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離婚時,相對人曾
揚言要死大家一起死、要殺死聲請人等語。故相對人對聲請
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,情節重大,若仍由聲請人負擔
相對人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聲請人自可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
義務,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,請求免除聲請
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。
二、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:相對人很疼聲請人,很喜歡聲請人,
雖曾打過聲請人,惟係基於教育,且未曾聲請人乙○○打到耳
聾,亦未將聲請人丙○○打到跛腳、吊起來打,相對人僅以細
竹絲在聲請人做錯事時懲罰聲請人,且相對人亦未經常毆打
聲請人之母,僅偶爾打巴掌而已,次數很少,更無持刀砍聲
請人之母情事。另聲請人之母未工作,係相對人在外做工賺
錢,所賺取金錢均交予聲請人之母,每個月至少給付2萬元
,聲請人之母若沒錢會再跟相對人索要,相對人會再給,且
離婚之後還一直給付至聲請人成年,故聲請人所述不實等語
。
三、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;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
其親等同一時,應各依其經濟能力,分擔義務。受扶養權利
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;前項無謀生能力
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,民法第1114條第1款
、第1115條第3項、第1117條固有明文。惟按受扶養權利者
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
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㈠對負扶養義務
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
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
扶養義務。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
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,民法第1118條
之1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核其立法理由係民法扶養義務
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,父母對
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
立,父母請求子女扶養,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。然在以
個人主義、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,徵諸社會實例,
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
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,
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,例如
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,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
扶養者,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
均屬適例(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),
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,有違事理之衡平,爰增列第
1項,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,兼顧受扶養權利
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,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。
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
情節重大者,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,顯強人所難,爰增列
第2項,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。可知增訂之民法
第1118條之1規定於99年1月29日施行後,扶養義務從「絕對
義務」改為「相對義務」,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,兼顧
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,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
或免除扶養義務。
四、經查:
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,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。又相
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,現年69歲,現因行動不便,生活無
法自理,經基隆市政府安置於基隆市立仁愛之家養護大樓,
且其於111年至112年所得均為0元,名下無財產等情,有基
隆市政府114年1月6日○○○○○字第OOOOOOOOOO號函及本院依職
權調取之相對人111年至112年度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
詢結果財產、所得在卷可稽,自堪認相對人現屬無謀生能力
且不能以其財產維持生活之人。而聲請人既係相對人之子女
且均已成年,依前揭民法第1114條第1款、第1117條規定,
堪認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,相對人有受扶養之權利。
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其等年幼迄成年之日止,因外遇而未
盡扶養義務,且經常對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為前揭聲請意旨
所載之施暴行為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
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
、聲請人丙○○及聲請人之母傷勢照片3張為證,相對人雖否
認上情,並以前揭情詞置辯,惟證人即聲請人之母戊○○到庭
證稱:「(聲請人3人從出生一直到成人為止,是誰扶養他
們?)聲請人甲○○3歲之前,相對人有扶養他們。但是從聲
請人甲○○3歲開始,相對人就在外面養女人,都沒什麼拿錢
回家,大概一個月最多只給1、2000元,到了聲請人甲○○6、
7歲左右就完全沒有給任何錢,也沒有照顧他們,其他都是
我的兄弟姐妹資助,還有鄰居會施捨我們飯吃,我有在工廠
做加工才把他們養大,相對人回來就打我跟我的三個小孩。
離婚前相對人就很少回來,至於什麼時候就完全沒有再回來
我忘記了。(相對人對妳還有聲請人3人有沒有施暴的情形
?)有。相對人很少回家,回來就會打我跟我的小孩。每次
回來只要心情不好就會打,頻率我忘記了,都是30幾年前的
事情。相對人對我的部分是徒手朝身體亂打打到身體瘀青,
有兩次拿刀,一次是拿鐮刀砍我頭一刀,一次也是拿刀砍我
後背一刀,我後背那次沒有去看醫生,砍我頭的部分我有去
報警,也有去看醫生,砍我頭那次有造成頭皮撕裂傷,醫生
有幫我塗藥沒有縫針。對聲請人乙○○的部分,最嚴重的部分
曾經有把聲請人乙○○的頭抓去撞牆,有賞他巴掌,把他打到
失聰,其他的部分用腳踹他,也有用手打他。聲請人丙○○的
部分,相對人會把聲請人丙○○吊起來,用棍子打,打到身體
都有受傷,最嚴重的曾經把他打到跛腳。聲請人甲○○部分打
的沒有那麼嚴重,但是也有打她,還罵她說要找人強姦她,
後來社會處有因此安置聲請人甲○○,這是聲請人甲○○大概國
小六年級還是國中的時候,後來我才到法院要回聲請人甲○○
。(所以相對人打你們的次數大約多少次?)數不清。(相
對人會跟妳要錢嗎?)會。他會在外面用餐之後叫我去付錢
,如果我不付就會打我。這個是他一個月給我1、2000的時
候,他還會再跟我要回去,聲請人甲○○3歲之後,我都沒有
花到他的錢。」等語(見本院114年3月5日審理筆錄),核
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,且聲請人乙○○確有雙側聽障、聲請人
江文宸腿部及聲請人之母背部迄今仍留有受傷之疤痕,有聲
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資料為證,相對人復未能提出反證以證
其說,故其所辯尚不足採,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。
㈢本院審酌聲請人固依法有扶養相對人之義務,相對人有受扶
養之權利,惟依前揭證人所述,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後迄成
年之日止,僅於聲請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分別7歲、6歲、3
歲前曾扶養過聲請人外,之後即因外遇而僅每月給付1至2千
元之扶養費,並自聲請人甲○○6、7歲後即未再負擔聲請人未
成年時期所需之扶養費,亦甚少返家,對聲請人未予實際照
顧,且倘返家即動輒毆打聲請人及其等之母,並將聲請人乙
○○毆打致失聰及曾將聲請人打至跛腳,更曾持刀砍聲請人之
母頭部及背部,暨曾對聲請人甲○○恫稱要找人強姦她等語,
致聲請人自幼不僅失去父愛,還經常處於暴力之恐怖陰影,
全賴聲請人之母及其親屬協助,始得以長大成年,故衡諸相
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,暨對聲請人及聲請
人之母為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情節確屬重大,倘仍
令聲請人負扶養義務,顯強人所難。從而,聲請人主張合於
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,故聲請人請求免除其等對相
對人之扶養義務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、第10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胤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