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
原 告 甲○○
代 理 人 陳冠仁律師
曾元楷律師
丁小紋律師
被 告 乙○○
代 理 人 吳巧玲律師
韓世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繼承人丙○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,其分割方式如
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繼承人丙○○於民國108年12月00日死亡,
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,被繼承人為原告甲○○與被告乙○○之
母親。嗣於109年10月00日、110年1月00日,將附表一所示
遺產辦理登記繼承為兩造公同共有,原告因與被告乙○○協議
分割顯有困難,是爰依民法第824條請求分割。並聲明:被
繼承人丙○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由原告甲○○及被告乙
○○依應繼分比例各1/2予以分割等語。
二、被告則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均由被告服侍在側,原告對此略而
不談,被告並委請律師與原告商討協議分割遺產,詎原告逕
行提起分割遺產訴訟。
三、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○○於108年12月00日死亡,遺有附表一
所示遺產,其繼承人為兩造,惟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等情,
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且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為證
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
為公同共有;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但法律另有規定
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151條、第1164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丙○○之繼承人,而被繼
承人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,尚未分割,已如前述,復查無兩
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另訂有契約或有不得分割之情形,兩造
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,則原告訴請分割
遺產,於法即屬有據。
五、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共有
物分割之規定;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
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
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
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
有人。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
於各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
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,民法第830條第2項、第824條
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
,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。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
改為分別共有關係,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(最高法院
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
將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,分割方式為按兩造各1/2比例分割
,以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,亦符合公平原則,故本院認
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。從而,原告
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
系爭遺產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。
六、末按因共有物分割、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,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酌量情形,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,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,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,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即明。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,本院斟酌何 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,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,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,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,故原告 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,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 公平,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 費用。
七、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舉證,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,爰不予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 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0條之1、第85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敘述上訴之理由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如附表一:被繼承人丙○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、土地面積(平方公尺)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 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:公同共有1/8。 面積:205.00平方公尺。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分配 2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:公同共有1/8。 面積:277.00平方公尺。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分配 3 門牌號碼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弄000號之房屋 權利範圍:公同共有全部。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分配 4 門牌號碼:基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00 巷0○0號之房屋 權利範圍:公同共有全部。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分配
附表二:兩造之應繼分比例
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○○ 1/2 2 乙○○ 1/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