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簡字,114年度,87號
KLDV,114,基簡,87,202504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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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簡字第87號
上 訴 人 楊秀莉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哲曛間因114年度基簡字第87號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
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,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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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