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簡字,114年度,305號
KLDV,114,基簡,305,20250407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簡字第305號
原 告 鐿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
被 告 蔡宗楷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,被告之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中
山區,非屬本院轄區,且兩造未於基隆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
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中填寫合意管轄之約定,揆諸前
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移送於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煜庭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鐿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