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678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葉家威
被 告 鄭志偉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貳元,及其中陸仟壹佰
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郭廷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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