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小字第64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兆璿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0,9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官佳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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