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399號
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
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
被 告 余昕嬡
賴萱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