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4年度,239號
KLDV,114,基小,239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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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239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
被 告 陳福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1,625元,及其中7,701元自114
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白豐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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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