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4年度,177號
KLDV,114,基小,177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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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77號
原 告 陳姿君
被 告 侯奕文



彭智君

許昱泰(原名許哲豪許昱清
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
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
民字第872號裁定移送而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侯奕文彭智君許昱泰(下均逕稱姓名,省略「被告
」之稱謂)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
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
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准原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
(一)許昱泰自民國111年12月前某時許,加入包含侯奕文、彭智
君,及訴外人劉偉明、陳右人、黃思樺陳禹諴(下均逕稱
其姓名,省略「訴外人」之稱謂)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
之人等在內,由Telegram暱稱「強子」為首腦之詐欺集團,
並與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
詐欺取財、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侯奕文
劉偉明負責轉交支付控站租金及日常開銷,再由彭智君
侯奕文及陳右人接應人頭帳戶提供者(下稱車主),並由許
昱泰及黃思樺陳禹諴負責看管及照護車主,在控站之日常
生活起居,以確保渠等所提供帳戶之使用狀況,使鉅額詐欺
款項得以在複數金融機構帳戶間轉入及轉出,以加速隱匿詐
欺款項之去向及所在。
(二)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車主之存摺、提款卡、密碼及網路
銀行帳號密碼後,即共同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11
2年3月9日上午10時8分前某時許透過LINE聯繫原告,佯裝欲
介紹股票投資等語,致原告陷於錯誤,而依其指示匯款至訴
外人蘇裕威元大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00000000000000號)內
,款項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,案經其他被害人等訴由
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請臺
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,並經本院刑事庭112年
度金訴字第517號判決(下稱本案刑事判決)在案,爰依侵
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 示。
二、被告答辯略以:
(一)侯奕文
  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但於到庭意願調查表 勾選「我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但請求不到庭」之欄位,並於意 見表示欄位填載「無罪」之文字。  
(二)彭智君
  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但於到庭意願調查表 勾選「我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請求不到庭」之欄位。(三)許昱泰
  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但於到庭意願調 查表勾選「我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請求不到庭」之欄位。  參、本院之判斷  
一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 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民法第2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,業經本案刑事判 決,認侯奕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1年8 月;彭智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1年4月 ;許昱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1年4月, 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借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,且彭智君、許 昱泰均同意原告之請求;至侯奕文,僅空言不同意原告上開 請求,然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本院 審酌,依法自難為有利其之斟酌,是原告之上開主張,自堪 信實。從而,被告等人前述不法行為,均係原告被詐欺取財



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,是依前開規定,被告自應就造成原告 損害之結果連帶負賠償之責,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萬, 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肆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伍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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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