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4年度,167號
KLDV,114,基小,167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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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基小字第167號
原 告 鄭詠心
被 告 侯奕文



彭智君

許昱泰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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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