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6號
KLDV,114,司票,96,2025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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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6號
聲 請 人 葉正青


相 對 人 李清海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到期日未載,利息未約定,詎經
提示後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3件,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
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 
附表:114年度司票字第9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2年1月17日 100,000元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CHNo516137 002 111年11月12日 100,000元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CHNo516132 003 112年2月2日 50,000元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WG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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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