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0號
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
相 對 人 張品嫻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
出本票2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:114年度司票字第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3年4月19日 8,000元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SRNo225859 002 113年4月19日 8,000元 114年1月25日 114年1月25日 SRNo2258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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